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21号公告批准发布GB 7956《消防车》系列国家标准的第一批3项标准,分别是:
GB 7956.1—2014《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7956.2—2014《消防车 第2部分:水罐消防车》;
GB 7956.3—2014《消防车 第3部分:泡沫消防车》
这三项标准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系列标准的其他部分也将陆续发布。
1、范围
GB 7956的本部分规定了泡沫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泡沫消防车。本部分不适用于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和高倍泡沫消防车。
2、术语和定义
泡沫消防车foam fire fighting vehicle
主要装备车用消防泵、水罐、泡沫液罐和水-泡沫液混合设备的消防车。
[GB 7956.1-2014,定义3.1.3]
泡沫比例混合器 foam proportioner
通过负压或正压供给泡沫液,使泡沫液和水按一定比例混合的装置。
车用泡沫系统 foam system
将泡沫液、水与空气充分混合产生泡沫实施灭火的系统,由安装在消防车上的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或喷射装置、专用组件(如泡沫液罐、泡沫液泵)及管路等组成。
4、技术要求—— 4.2 整车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燃油箱容量应满足泡沫车行驶100 km后在消防车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下连续工作2 h。(为了保证消防车的连续工作时间,并通过调研征求消防部队和消防车生产厂家的意见,对消防车的燃油箱容容量提出了符合实际实战应用的要求)
4.2.1.2 主操作面板区域离地1.2 m以上不应有大于65 mm的出水口。(考虑到消防车操作人员的安全,对主操作面板区域的出水口规格进行了限制)
4.2.1.3泡沫车应有手控发动机转速控制器,控制器操作机构便于操作,并能保持稳定的发动机转速,操作人员在消防泵操作处应能看清所有压力显示装置、消防泵转速表以及其它指示器。(应做到顺畅“无级”调速)
4.2.1.4 泡沫车各自动控制机构应有手动应急措施。(电控操作系统故障后的应急备份操作)
4.2.1.5 操作面板上消防泵出口和进口压力表联接处应提供测试用连接管,接口规格为M 10×1.5 mm的外螺纹,螺纹长度不小于15 mm,接口位置应便于外接压力表的安装,并标注标识。(考虑到目前检验时因测试接口规格不通用,在连接测试管路是造成浪费时间和人力
4.2.2 操作说明和标识
4.2.2.1 操作说明和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
——消防泵额定流量和出口压力数值及操作说明;
——选用泡沫的类别(适用时)及混合比;
——消防泵出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
——消防泵进口压力显示(精度不低于2.5级);
——消防泵转速显示及累计工作时间显示;
——水罐和泡沫液罐的液位显示;
——发动机水温显示;
——发动机机油温度显示;
——仪表板照明灯和开关;
——紧急停止按钮;
——冲洗标识和开关位置;
——面板上仪表及开关的用途说明牌。
4.3 底盘改制要求
4.3.1 泡沫车的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4的要求。
4.3.2 当罐体直接安装在底盘上时,应保证罐体与底盘弹性联接且不与底盘直接接触。(防止罐体与底盘之间的联接方式造成车辆在振动情况下,罐体或底盘有损害)
4.4消防水力系统要求
4.4.1 消防泵
4.4.1.1 选用的车用消防泵(以下简称消防泵)应符合GB 6245-2006 的相关规定。
4.4.1.2 消防泵放余水装置应操作方便,并应直接将余水排出车外。
4.4.1.3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应:
----消防泵额定工况的轴功率与发动机额定功率之比:汽油机不应大于55%;柴油机不应大于60%;(提高车辆功率储备,以发动机出厂标定额定功率和消防泵试验额定工况为基准)
----取力器的增速比不大于1.5。(保证连续运转取力器的可靠性)
4.4.2 消防管路
4.4.2.1 一般要求
4.4.2.1.1 所有消防管路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防腐蚀措施。
4.4.2.1.2 管路布置应便于消防泵及传动机构的维护和保养。
4.4.2.1.3 消防管路应用不同颜色区分,消防泵进水管路及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G05深绿色,泡沫罐与泡沫液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Y08深黄色,消防泵出水管路应为GB/T 3181规定的R03大红色。(便于泡沫车的管路的维护和保养及管路的区分,标准规定了消防管路采用不同的颜色)
4.4.2.3 消防泵出水管路
4.4.2.3.1 出水管路的通径和数量应保证泡沫车在额定工况下的出水流量。
4.4.2.3.2 出水管路最低处应保证45 s内能够放尽出水管路内的余水,放余水应便于操作。
4.4.2.3.3 出水口中心离地高度大于1.2 m时,出水口应向下倾斜,且离操作踏板上平面的高度应不大于1.2 m。(考虑到水带接放的便利性,以及操作人员的安全)
4.4.2.3.4 出水管路应安装可关闭出水管路和消防泵连接的止回阀。
4.4.2.3.5 出水管路应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出水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倍。试验后,管路及各连接处不应出现渗漏。
4.4.2.4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
4.4.2.4.1 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上应设置阀门且操作方便,泡沫车额定流量大于60 L/s时不应采用手动开启。
4.4.2.4.2 当水罐内输水管路的进口设置在排污孔邻近部位时,应保证污物不进入消防泵内。
4.4.2.4.3 输水管路进口应设置滤网,并应满足泡沫车额定工况要求。
4.4.2.4.4 额定流量不大于100 L/s的泡沫车,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能保证抽取罐容量90%以上的水,额定流量大于100 L/s的泡沫车,水罐至消防泵的输水管路应能保证抽取罐容量85%以上的水。(考虑罐体内水的可利用程度)
4.4.2.5 泡沫罐至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
4.4.2.5.1 泡沫罐至泡沫液泵或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输液管路应能抽取罐容量95%以上的泡沫液。
4.4.2.5.2 泡沫罐输液管路通径应满足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最大流量要求,并在大气压力为101 kPa下,承受85 kPa真空度5 min,不应有渗漏和肉眼可见的变形。泡沫液输液管路进口应装有滤网。
4.4.3 水罐和泡沫液罐
4.4.3.1 罐体要求
4.4.3.1.1 泡沫车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2 m3时,容积误差不应超过±2%;容积小于12 m3且不小于1 m3时,每减少1 m3,其误差绝对值增加0.1%,容积小于1 m3时,容积误差不应超过10%。
4.4.3.1.2 罐体和阀门应采用防腐材料或经过防腐处理。
4.4.3.1.3 罐容积超过2 m3,罐内应设防荡板,罐容积超过3 m3,罐内应设纵向防荡板,防荡板隔出的单腔容积不应大于2 m3。(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的运行安全)
4.4.3.1.4 容积大于1 m3的罐顶部应设置可供人员进出的人孔及人孔盖,人孔直径不小于0.4 m。水罐人孔盖在罐内压力超过0.1 MPa时可自动卸压。
4.4.3.1.5 水罐和泡沫液罐最低处应设置排污孔,排出的淤物不应接触车身或底盘零部件。
4.4.3.1.6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设置液位或液量的指示装置。
4.4.3.1.7 水罐和泡沫液罐应能承受0.1 MPa 的静水压力。经0.1 MPa 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应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考虑到消防车在接力供水时后车需要对前车的水罐供水,可能造成前车水罐内形成一定的压力,因此提出本条对水罐的强度进行限定)
4.4.3.1.8 泡沫液罐应设置呼吸口,呼吸口应保证正常输送泡沫液。
4.4.3.2 注液装置
4.4.3.2.1 消防泵至水罐的注水管路应设置阀门,阀门应方便操作。注水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 mm,管路中不应有积水。
4.4.3.2.2 从车辆外部向水罐注水的管路通径不应小于65 mm,管路应保证罐内水不会倒流,管路中不应有积水。注水口应加防护盖。
4.4.3.2.3 泡沫液泵至泡沫液罐间的注液管路应设置不锈钢阀门,阀门应便于操作。注液管路应采用壁厚不小于1.5 mm的不锈钢管,通径不小于40 mm。
4.4.3.2.4 泡沫罐注液口应有保护盖。
4.4.3.3 溢水装置
应在水罐内设置通大气的溢水管路,溢水管路直径不小于水罐与消防泵间输水管路直径的30%。溢水管路应高出罐顶。
4.4.4 车用泡沫系统
4.4.4.1 车用泡沫系统一般要求
4.4.4.1.1 泡沫炮或泡沫/水两用炮、泡沫液泵和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过流表面应使用抗泡沫液腐蚀的材料或涂层。
4.4.4.1.2 车用泡沫系统应设冲洗装置,冲洗装置应避免在冲洗过程中水流回泡沫液罐或水罐。
4.4.4.1.3 车用泡沫系统应有外吸泡沫液接口和联接软管,二者的拆装应方便。
4.4.4.1.4 在车用泡沫系统中应设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罐的措施。
4.4.4.1.5 车用泡沫系统在以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最大流量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不应有渗漏现象。
4.4.4.1.6 车用泡沫系统的混合比精度应符合表1要求。
4.4.4.2 泡沫比例混合器
4.4.4.2.1 标志牌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设置有下列内容的永久性标志牌:
——产品名称与型号;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流量与进口压力范围;
——适用的消防泵流量与压力范围;
——混合比;
——泡沫液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日期。
4.4.4.2.5 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4.4.4.2.5.1 在大气压力为101 kPa下,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在85 kPa真空度条件下,1 min内真空度的降低数值应不大于0.5 kPa。
4.4.4.2.5.2 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出口的压力差应不大于进口工作压力的35%。(过流性能)
4.4.4.2.6 正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
4.4.4.2.6.1 正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泵应符合GB 6245-2006第7章的规定。
4.4.4.2.6.2 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和驱动装置应能保证供泡沫液泵正常工作。
4.4.4.2.6.3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与比例混合器的工作压力和流量范围相适应。
4.4.4.2.6.4 泡沫液泵应设有泄压阀,泄压阀在供泡沫液泵最大工作压力的1.1~1.5倍范围内能自动泄压。
4.4.4.2.6.5 当泡沫罐内液体剩余量达到标称容量的4%~6%范围内时,泡沫液泵应能自动停机。(保护泡沫液泵的工作,防止空转损坏)
4.4.4.3 消防炮
4.4.4.3.1 泡沫车配备的泡沫炮或泡沫/水两用炮喷射性能应符合GB 19156的规定。
4.4.4.3.2消防炮装车后,俯角不应小于7°。(考虑到消防炮装车后俯角受安装位置影响,但应满足最小7゜)
4.4.4.3.3 车顶炮的进水管路应设置控制启闭的阀门。
4.4.4.3.4 车顶炮应有锁紧机构和支撑机构,车前炮应有锁紧机构,锁紧机构能够在消防炮喷射时将炮锁止在任何俯仰和回转角度,支撑机构在泡沫车行驶时能够可靠支撑消防炮。
4.4.4.3.5 消防炮为无线遥控时,消防炮的遥控信号不应对消防车其他控制系统和通讯系统的工作造成干扰。
4.4.5 泡沫车最大真空度及密封性
在大气压力为101 kPa下,消防车引水装置所能形成的最大真空度应不小于85 kPa。引水系统的密封性在最大真空度条件下,1 min内真空度的降低数值应不大于2.6 kPa。
4.4.6 引水时间、最大吸深时泵的性能要求
4.4.6.1 在大气压力101 kPa、水温20 ℃下时,泡沫车的最大吸深不应小于7 m。引水时间应符合表2的要求。 (根据调研情况调整了引水时间) 4.4.6.2 在最大吸深时,消防泵的流量和出口压力应满足表3的规定。
4.4.7 泡沫车连续运转要求
泡沫车6 h连续运转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考虑到实战中消防车连续运转的可靠性,根据上会讨论结果,将连续运转试验的运转时间从4h提高到了6h。)
——在连续运转试验过程中,发动机转速不应超过发动机的额定转速;
——发动机无异响、过度振动、漏水、漏油、漏气等异常现象;
——发动机出水温度小于90 ℃;
——发动机机油温度小于95 ℃;
——变速器及功率输出装置的润滑油温度应小于100 ℃;
——功率输出装置的输出轴轴承座温度应小于100 ℃。
4.4.8 泡沫车超负荷运转要求
进行超负荷运转试验,发动机和消防泵应工作正常,无过度振动、漏油等现象。
4.5 仪器、仪表
4.5.1 泡沫车的仪器、仪表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6的规定。
4.5.2 泡沫车显示负压的真空表应选用压力真空联用表。(考虑到耦合接力供水时前车进水管路承受压力,因此对显示负压的真空表进行了要求。)
4.6 器材摆放、固定和配备
4.6.1 器材的摆放和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10、5.11的规定。
4.6.2 泡沫车配备的器材、附件应不低于表4的规定。(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调研了部分地区消防部队的在用泡沫消防车的器材配置状况,通过整理分析,得到了表4的器材配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