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消防车(简称供水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于供水车。
2 引用标准
GB 7956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6245 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9417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T 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496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6969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JB 787 汽车标牌
]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
JB/Z 111 汽车油漆涂
JB/ZQ 3011 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 T50 001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 专用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ZB T50 005 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3 型号
3.1 供水车的型号编制应符合GB 9417和ZB T50 005的规定。
3.2 供水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以水总装载质量(kg)除以100表示,当水装载量不小于10000kg时,允许用三位数。
3.3 供水车产品型号构成如下:
型号标记示例;
长春消防器材总厂生产的供水车总质量为13 000 kg,水的装载量为7000 kg,其型号为:
CX5130GXFGS70
4 技术要求
4.1 总则
4.1.1 供水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供水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GB 6244 的规定。
4.1.3 供水车的消防泵、功率输出装置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1.4 供水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 7956 的规定。
4.2 整车
4.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 7258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5.4 条规定进行。
4.2.2 供水车总成及零、部件要求:
a.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的同意并签批。
4.2.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供水车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 1
车种 |
型式 |
水的总装载质量,kg |
外形尺寸,mm |
接近角(°) |
离去角(°) | ||
长 |
宽 |
高 | |||||
供水 |
中型 |
4000~5000 |
≤8500 |
≤2500 |
≤3100 |
25 |
16 |
重型 |
>6000 |
≤10000 |
≤2500 |
—≤3500 |
25 |
16 |
4.2.4 乘员数
供水车的乘员数宜不多于3 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 kg 计。
4.2.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供水车的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 7956 第2.1.3.1 条规定。
4.2.6 制动性能
4.2.6.1 供水车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 第4.13 条规定,试验方法按5.5.1 条规定进行。
4.2.6.2 供水车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 4019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5.5.2 条规定进行。
4.2.7 防雨密封性能供水车的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 7956 第2.1.5 条的规定。
4.2.8 可靠性
供水车的可靠性应符合GB 7956 第2.1.6 条规定,其试验行驶里程分配按5.6 条规定进行。
4.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dB(A)。试验方法按5.7 条的规定进行。
4.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4.2.10.1 所有铸件不允许有砂眼、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内外表面应光洁。
4.2.10.2 焊接件应符合JB/ZQ 3011 有关规定。
4.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
4.2.10.4 联结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
4.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镀锌,发黑或做其他防腐蚀处理。
4.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 的规定。
4.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1000×1000mm2 的范围内不大于4mm ;在500×500mm2 的范围内不大于3mm 。
4.2.10.8 泵室、水罐与底盘联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误差不大于6mm 。测量方法按5.8 条的规定进行。
4.2.11 表面质量要求
4.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需做防腐蚀处理。
4.2.11.2 车身外表基色为GB 3181 的R03 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涂层质量应符合JB/Z 111 的规定。
4.2.11.3 整车外表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件不允许有油漆。
4.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4.3.1 发动机的冷却系统应符合GB 7956 第2.1.7 条的规定。
4.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GB 7258 第9.9 条的规定。
b. 油箱容量须满足供水车续驶里程大于300 km。
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4.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300mm 以上,排气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4.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GB 7956 第2.1.8 条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档。
4.3.5 功率输出装置优先采用夹心式。
4.4 车厢
4.4.1 供水车一般不设消防员室,但可设泵室,如设泵室则应保证水泵维修方便。
4.4.2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4.4.3 器材箱应能合理的安放所配备器材。器材应装卡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4.4.4 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动启闭,门缝应平直均匀。
b. 绞链门应有限位器。器材箱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90°。
c.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至门的总宽。
d.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和下落。
e.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纵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启高度不应小于1750mm(距地面高度)。
4.4.5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可出现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4.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4.5.1 消防泵
4.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B 6245 的规定。
4.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其参数见附录A(参考件)。
4.5.1.3 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4.5.2 水路系统
4.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 7956 第2.2.1.1、2.2.4~2.2.7 条的规定。
4.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须在两侧均设吸水口,单侧吸水口不得超过两个,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滤网。
4.5.2.3 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径,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 2
消防泵额定流量L/s |
吸水管最大公称通径mm |
出水管公称通径mm |
最少出水口个 |
30 |
100 |
80 |
2 |
40 |
125 |
2 | |
50 |
150 |
4 | |
60,80,100 |
150 |
4 |
4.5.2.4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GB 6969 的规定。
4.5.2.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5 倍,试验方法按5.9 条规定进行,不得出现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4.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须经静水压密封性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1.1 倍,试验方法按5.10 条规定进行,管路各处均不得出现渗漏。
4.5.2.7 在消防泵及管路系统最低处,须有放余水装置。
4.5.2.8 水罐至消防泵的进水管路应能满足泵的额定流量和压力。
4.5.3 磨合期内的水力性能
磨合期的供水车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附录B(参考件)。
4.5.4 水罐
4.5.4.1 水罐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或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钢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复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
4.5.4.2 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经20kPa 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得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试验方法按5.11 条规定进行。
4.5.4.3 罐内须设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装置;罐低部须设置排污口;罐内应设防荡隔板。
4.5.4.4 罐顶部须设人孔,口径不小于400 mm。
4.5.4.5 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12 000 L 时为±2%;容量在12 000 L 以内的,容量每减少1000 L,其允差绝对值增加0.1%。
4.5.4.6 水罐须设注水装置。
4.6 操纵及仪表监测系统
4.6.1 水路系统的各操纵手柄均应有操作指示牌。
4.6.2 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对于自动操纵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4.6.3 供水车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并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
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消防泵压力表(精度2.5 级);
b. 消防泵真空表(精度2.5 级);
c. 消防泵转速表;
d. 水罐水位指示器。
4.6.4 手油门应操作方便,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指定位置上工作。
4.7 电气系统
4.7.1 供水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1.4 倍。
4.7.2 牌照灯座应符合GB 4785 第19 条规定。
4.7.3 供水车应设全方位的火场照明灯。
4.7.4 操纵仪表板、泵房、器材箱等处须安装照明灯。
4.7.5 供水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警灯。电子警报器性能应符合GB 8108 规定。
4.7.6 电器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车辆行驶用电系统与消防装置用电系统须分设保险或断电开关;
b. 整车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
c. 附加电系导线截面积应与最大负载相匹配,多根导线包扎成股,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连接时应采用插接件。
4.7.7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